枞阳县投资发展集团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30 10:25:29 浏览次数:2168 [关闭此页 打印此页]
枞阳县投资发展集团首问负责制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枞阳县投资发展集团工作执行力和各部室办事效能,促进整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树立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枞阳县机关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枞阳县脱贫攻坚领域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县投发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包括贫困户、带贫减贫主体)通过来访、来电、来函及各类会议等形式,要求有关部室、帮扶干部、驻村工作队尽快解决处理相关工作或提供相关服务时,由首问责任人(第一个被问知的部室或工作人员)根据本部室工作职责及工作人员的具体分工,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立即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将不属于本人工作职责范围之内的有关工作移交给该事项职责所属部室或职责所属责任人承办,同时关注工作处理的进度和质量,并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负责按照“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文明服务、便捷高效,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枞阳县投资发展集团全体工作人员(含驻村工作队)。
第五条 接待服务对象的首问负责人及责任部室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1.能当时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按照规定程序立即办理或给予圆满的答复。
2.不能当时办理完毕的事项,要说明原因,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如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事项,应先向服务对象说明完成期限,并阶段性反馈处理结果。
3.如果承办人员不在工作岗位上或因事务繁忙暂时不能受理此事项时,首问责任人应先认真记录来访人员单位、姓名、联系方式、主要事项和紧要程度等要素,然后及时交由承办人员处理。
4.如遇紧急事项,首问责任人无法与承办人员、分管领导取得联系时,应立即逐级向上级领导汇报,由上级领导决定如何处理,并在事后再次与服务对象确认或询问承办人员事项的处理情况,直至事项得到圆满处理。
第六条 对服务对象通过现场、电话或其他方式咨询的有关事项,各部室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1.对来电的处理,应尽量避免让服务对象与不同的职能部室之间联系。电话联系时,为礼貌起见,应避免未做任何说明直接将电话转交承办人员接听。
2.对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咨询,能当场答复或回复的,应当当场答复或回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根据问题具体情况,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限时答复或回复。
3.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但是属于相关部室职责范围内的咨询,首问负责人应当将服务对象指引至相关部室或将咨询事项转交至具体承办人员,该承办人员承接首问责任。
4.对涉及到本部室及相关部室共同办理的事项,参照第六条第三项执行。
5.当服务对象提出的解决事项不属于本部室工作职责范围之内时,首问负责人应当尽自己所知给予尽可能的指导和帮助;如果提出的办理事项不符合县投发集团有关规定,首问负责人应当坚持原则,同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遇到特殊事项,需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特事特办。
第七条 对于不属于县投发集团职责范围内或扶贫领域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八条 为抓好首问负责制落地落实,集团办公室要在官网公布首问负责制有关规定、职责内容,设立作风效能监督电话或网上信箱,对服务对象投诉反映的相关工作人员未履行首问负责制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集团工作人员要亮明身份,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等,方便服务对象知情和掌握。
第九条 在执行落实首问负责制过程中,对敢于担当、创新创优,取得明显成效的个人,给予一定的鼓励激励。因敢闯敢试、先行先试出现偏差失误,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容错纠机制规定情形的按照容错纠错机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集团办公室除全权负责受理集团层面的来访、来电或来函外,负责按照部室职责分工,解释、指导或协调首问责任人提出的相关问题,负责受理、统计对首问责任人的举报或投诉,还负责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抽查和考核工作。对违反首问负责制,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枞阳县机关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实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首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分:
1.不履行职责受理、导办移交等制度致使应办理的事项未及时办结的。
2.事项办理过程中未一次性告知、超时限办理、未及时回复办理结果的。
3.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首问责任部室或共同办理事项部室负责人作出相应处分:
1.部室不执行落实首问负责制的。
2.未严格按照首问负责制规定办理相关事项,导致事项办理延误,给集团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首问责任部室移交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成果的。
4.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聘用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上述情形的,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在执行落实首问负责制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集团主要负责人对部室落实首问负责制负总责。各部室要结合职能和工作实际,优化细化实化操作举措并严格执行落实。要建立登记台账、运行流程、办结时限、结果反馈等受理及处理情况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首问负责制执行落实的督查考核。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枞阳县投资发展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